《法治与民生》(一)

 《法治与民生》(一)
作者:伍思源


ㅤㅤ前言:

ㅤㅤ法律是神圣的。在本人看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每一条被制定出来的法律,其背后往往是很多血淋淋的故事、教训;第二,它是面向所有人的,不论贫富贵贱,也就是古人所说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第三,它可以决定一些人的生死。

ㅤㅤ法律不是完美的,很多时候,甚至是落后的——条文的制定、更新或者废除,既要考验相关人员的胆识、智慧,又需要有一个过程,要做到与时俱进,几无可能;倘若朝令夕改,又会有损法律的威严,影响到既成的事实,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ㅤㅤ法律和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是一些条文,而法治,则是把这些条文实施到具体的生活中去。实施,是需要有人参与的,这就带来了很大的变数,因为人是有感情的、善于伪装的、可以被腐蚀的,而能力、精力或者素质等可能也是有限的...

ㅤㅤ立法和执法本身也会存在“度”的问题——基于道德与法律的对立统一性。
ㅤㅤ小偷偷了一个面包,要不要关他一辈子?小贩占道经营,要不要马上罚款并没收他的家当,再告他逃税、抓他坐牢、连坐他的家人?道路上可能有人违停(比如车位不足、要接放学等),要不要派驻交警24小时严管?——这些问题,既涉及到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又涉及到客观条件、人力、物力等因素(延伸概念:自由裁量权)

ㅤㅤ同样的法律、政策,在某些地方执行起来可能会严厉一些,在某些地方执行起来可能又会宽松一些,这种差异是存在的——中国很大,民心和民情又各有不同。
ㅤㅤ注:上述这些都是影响法治水平的客观因素。

ㅤㅤ法无禁止即可为——这部分留存下来的空间,我们称之为“自由”。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自由是可贵和令人向往的,这是一种重要的动物的本能需求。
ㅤㅤ注:基于以上内容,可以得到两点认知。第一,自由是受法律约束的(非宗教层面),法律是自由的边界;第二,法治的水平,会直接影响到每个人的对自由的观感(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要追求自由,那么他首先要追求的应该是法治)

ㅤㅤ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法律是遥远的:法庭、法官、律师、监狱,这些东西,只要自己不犯事或者不出事就不会接触得到,因而也就造就出了一大堆的法盲(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人也不会专门去找法律相关的书籍来看),法盲多了,法治的成本就高了,法治的难度也就大了。
ㅤㅤ注:法盲多了,法治的成本为什么会变高?因为犯事的人多了,意味着各种社会资源都会有所损失,相关的部门也会变得更加忙碌,所产生的费用也会更加多。
ㅤㅤ法盲多了,法治的难度为什么会增大?因为法盲会对很多违法行为不以为然,甚至是觉得理所当然(哪怕是他已经被人利用了)——群众监督的缺失,会加大法治的难度。

ㅤㅤ应该说,所有的法律都是与民生有关的,只是关切的深度、广度会有所不同,因此本文的讨论将会仅限于一些人们平常能够接触得到的事情以及相关的法律。



ㅤㅤ关于婚姻

ㅤㅤ2022年,中国的离婚率高达43%(民政部数据),这个数据表明,我们的法律在婚姻续存方面上的保护是不够的。家庭的破碎,有着诸多的负面影响,首当其冲的便是子女(安全感会缺失、家庭教育会变得不完整)、父母,然后就是社会(对年轻人的婚恋观、生育观会有不良的影响)
ㅤㅤ注:常言道,家和万事兴,其实去到国家的层面,也是如此。

ㅤㅤ离婚的原因可以有很多,比如配偶出轨、家暴、债务、不良嗜好、性格或三观不合、犯罪、同性恋、极端女权主义、父母干预、假离婚、感情破裂、疾病、失踪等等。在众多的原因当中,有些是会存在某种过错行为的——对这些行为的预防,将是讨论的重点。
ㅤㅤ注一:债务产生的原因可以有很多,比如吸毒、赌博、投资或生意失败、过度消费、筹钱治病等等,它们本身就有相应的法律去约束,故不作讨论。
ㅤㅤ注二:假离婚的目的主要还是与金钱有关(逃避法律制裁或为达到某种政策指标)
ㅤㅤ注三:构建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共担生活上的风险,所以有些问题不应该是离婚的理由。


ㅤㅤ出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嫖娼,一种是在外面有人。有什么危害?
ㅤㅤ第一,它(嫖娼)会导致性病的广泛传播。有人在酒店,用了公用的沐浴露、毛巾,得了尖锐湿疣;有人泡温泉、到公众泳池游泳,得了阴道炎,感染了HPV病毒;有人嫖完之后以为洗干净了就没事,结果把性病传染给了配偶。
ㅤㅤ第二,它会破坏家庭。出轨的一方往往会提防着另一方:某天要离婚了,是不是要分家产?那么是不是要提前做好准备?比如减少对家庭的投入(冷暴力),早早藏匿或转移好自己的财产。
ㅤㅤ注一:这种情况(对婚姻的不忠诚)比较常见,女方由于弱势,为了子女、父母,为了利益,甚至是为了所谓的面子,大多忍气吞声。
ㅤㅤ注二:女性为什么是弱势的?有几个客观原因。第一,体格上不如男性;第二,嫁到男方之后,面对的是男方整个家族,有所委屈,娘家人也不一定能够帮忙(不建议远嫁);第三,生养孩子都会影响到工作,很可能就没有了独立的经济来源。
ㅤㅤ注三:卖淫对于女性来说也是一种伤害,可能会因此而得了妇科病、性病,甚至是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害。
ㅤㅤ注四:外面有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知情而被骗,一种是明知而插足。
ㅤㅤ题外话:有人建议将卖淫嫖娼合法化——这是幼稚、无耻的,这只会让更多的少女、妇女被犯罪集团诱拐和控制。

ㅤㅤ查了一下资料,出轨、男女关系混乱在以前是有可能会因为流氓罪而被枪毙的。
ㅤㅤ乱世重典。崇尚自由,是否就要放荡不羁、纵欲无度?传统的道德观念,是否就是那么的不堪?以我观之,不过是一些人打着西方人权、自由的旗号而行苟且之事而已,社会风气的变差、道德的沦丧也就因此而来。

ㅤㅤ对于卖淫、嫖娼,应该由卫生部及民政部牵头建立一套系统,用来记录每个人的传染病信息(艾滋病、梅毒等传染病)及涉黄情况(最好能包含赌博、吸毒、同性恋、离异次数及原因等信息),这可以有什么作用呢?
ㅤㅤ第一,在谈恋爱(发生性行为)或婚姻登记之前,可以具列双方的明细(可以自查自证),以免所托非人(人是十分善于伪装的)。对于婚姻登记,还应该设置一个冷静期。
ㅤㅤ第二,警察在扫黄的时候,除了把涉黄者的信息录入系统,还应该通知其配偶,以此作为离婚判决的其中一个参考依据(有些父母,为了孩子,会等到他们成年之后才离婚,这个时候,这些依据就可以起到作用)
ㅤㅤ第三,在进入酒店、泳池、温泉等公共场所的时候,如果一个人曾经(多次)涉黄,那么可以有权拒绝他(她)进入。
ㅤㅤ——以上三点,都有一定的阻吓性(目前有些国家也这样做)
ㅤㅤ注:我浪子回头还不行吗?这个比较少,更多的是狗改不了吃屎。


ㅤㅤ插足别人的婚姻,目前只有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两条罪可定——不是很够用。翻了一下民法典,对于破坏婚姻的第三者,也没有什么惩罚措施,约束力太低。不管最终是否与原配离婚,法律是应该支持原配对第三者提出赔偿的(知三做三,有些国家可以直接入刑),因为他们在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上都对原配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相应地,如果隐瞒已婚的事实,勾引他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也应该承担责任。
ㅤㅤ私生子女不应该有(原配与出轨方配偶的共同财产的)继承权。很多人会把孩子当作一个分家产的工具。私生子女的出现本身就会对原配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如果再在物质上被伤害多一次,那么打击就实在是太大了。打着人权的旗号,无视原配及其子女的权利而去维护私生子女的权利,这样做还不如直接恢复一夫多妻制。
ㅤㅤ注:私生子女被扶养的权利不应该被剥夺。


ㅤㅤ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很好的法律,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建议在婚姻登记的时候(或登记之前的冷静期),把相关的法律、应对方法和善后措施(比如离婚后的户口处理问题、赡养费的争取方法等)印制成册子,一式两份地让登记双方阅读、签署(必须是要付费的,引起重视),这很重要,真的是有些女性在被(屡屡找到)打到公安机关介入之后才知道,哦,原来是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些男性,以为打几下没事,不构成犯罪。
ㅤㅤ注一:被施暴者之所以会忍让,可能会有以下考虑。第一,期望对方有改过的可能;第二,如果对施暴者处罚,那么他的工作可能就会没了,家庭也会失去经济来源;第三,若离婚,自己及孩子可能又会流离失所(指望施暴者按时足额缴纳抚养费,有点难度,因为没理由这样的人能够赚到钱啊)
ㅤㅤ——这也是刑法和反家庭暴力法里面出现“告诉的才处理”、“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这些语句的原因?
ㅤㅤ注二:反家庭暴力法中有两类人是受法律主动保护的(相关人员发现即可报案),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算是一种保障...


ㅤㅤ极端女权主义是女权主义的极端化,这种思想目前主要由资本推动。资本为什么要这么做?主要还是为了利益。
ㅤㅤ把“国际劳动妇女节”鼓吹成“女神节”,是不是道德绑架了一众男性?你不送点东西都不好意思。这也让这一节日变味,让一部分女性迷失了自我,弄不清自己的责任和位置,继而失去了成为母亲、被尊重的机会(有一种病叫“公主病”)
ㅤㅤ某部电视剧,把产妇拍得大汗淋漓、大喊大叫的——这是有悖常识的,泄气、费力、乱节奏。
ㅤㅤ某部电视剧,女主角在和丈夫离婚之后约上一众好友,喝着小酒,跳着舞,庆祝离婚快乐——这些把婚姻当儿戏的行为,居然可以堂而皇之地搬上屏幕。
ㅤㅤ又某部电视剧,把女主角塑造成怼天怼地的女强人、婆媳关系的受害者,最后皆大欢喜地离婚收场,试问,老是宣扬这样的生活,谁还敢结婚?
ㅤㅤ注:很多时候,媒体为了吸引眼球,会把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出现概率只有千分之一,甚至是万分之一的事情搬上屏幕,其实没有普遍性——然而看的人却会觉得很爽,很有代入感,容易带坏社会风气。

ㅤㅤ对女性进行哗众取宠、博取同情式的吹捧,恰恰是一种不尊重的行为。所有的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的媒体监管机构(广电总局、网信办等)去加强监管的。


ㅤㅤ对于离婚时的财产处理,有两点是需要补充的:
ㅤㅤ第一,原配应该有权向法院申请查询配偶名下的所有财产及相应流水。有些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把财产早早藏匿、转移好,或者挥霍给别人。
ㅤㅤ第二,法院应该支持对出轨方少分财产(民法典已有考虑)



ㅤㅤ婚姻,应该是由两个人,甚至是两个家族,共同经营的。这并不容易,双方都需要付出很多物质、精神上的东西,抵制很多外来的诱惑,互相的包容、忍让...

ㅤㅤ有些人是不适合结婚的,没有家庭观念,没有责任感。在最坏的情况下,签订婚前协议也是一个办法——这不丢人。古代婚嫁,三书六礼,其中的三书就是用来保障婚姻的,不像现在,领个证就算了。

ㅤㅤ对于婚姻,本人始终认为是应该严进宽出的。结婚之前可能会头脑发热,故而需要冷静,但是结婚之后,经过相处,就再也没有冷静(期)的必要了,该散就散。
ㅤㅤ注:目前婚前检查是自愿的,但是本人觉得,某些传染性的疾病、基因型的疾病,还是应该强检一下(有些人会隐瞒或不知道)

ㅤㅤ题外话:高价彩礼的问题应该立法禁止,否则的话,很多人都结不起婚(不禁止也可以,学古人,征收单身税,呵呵)


ㅤㅤ关于婚姻的话题暂时就写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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